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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水平对外开放,两会代表委员有话说

admin2个月前 (03-06)网络热点30

专题:金融视角·聚焦2024年两会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金融改革创新,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也持续提高。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巩固外贸外资基本盘,培育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要加强进出口信贷和出口信保支持,全面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加快国际物流体系建设;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加强外商投资服务保障,深入实施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两会代表委员也纷纷建言献策,以更好提升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和质量。

  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离不开高水平的自贸区建设。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信保董事长宋曙光建议:一是强化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开放,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离岸金融发展等方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用好自贸区改革经验,加强自贸区、港之间的改革联动。二是强化金融科技创新融合。加快金融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推动数字技术赋能金融服务,引导金融资源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着力把自贸区港打造成金融科技、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的重要试验平台。三是强化金融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完善统一高效的自贸区港金融综合监管机制,构建科学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和管理平台,加强对我国海外资产安全和海外利益的金融服务保障。四是强化金融机构协同发展。深化“政银保”合作模式,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可持续的自贸区港金融服务体系。强化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作用,加大政策性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供给。优化各类型金融机构的跨区域合作机制,提升金融市场一体化水平。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认为,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持续提高,但还存在以下问题:我国现有的金融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放程度有限;资本账户子项目改革相对缓慢;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的产品类型有所限制;铁路运输单据融资问题亟待解决。针对上述问题,他提出五点建议。一是制定金融服务开放负面清单。在梳理现有金融开放和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对外开放负面清单。将金融服务贸易负面清单推广到全国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提升开放水平。二是继续深化资本账户开放。通过人民币国际化加快资本项目对外开放进度,缓冲资本项目开放风险冲击。三是进一步优化跨境金融管理。统一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离岸账户(OSA账户)、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本外币合一账户开户规则。对资金流入、流出、结汇、售汇等环节设立负面清单,减少通道式、清单式、列举式开放,实施更多原则性开放,提高规则的稳定性和国际化程度。四是全方位拓宽金融服务开放领域。对于获批在我国经营金融活动的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探索扩大允许其经营的产品范围,在对产品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从风险相对较小的境外理财产品和保险产品等金融服务品种开始试点,在对投资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的基础上,允许具备一定投资和理财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购买境外相关产品。五是积极扩大“多式联运提单+铁路运单”的“双轨制” 模式试点范围,助力更多中欧班列企业获得金融支持。

  在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方面,全国人大代表、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认为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健全市场机制,发挥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协同效应。在政策上保证一致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减少行政干预,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完善市场主体问题反馈机制,出台针对性政策,切实回应企业关切、疏解堵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二是在具有重点示范效应的领域树立“标杆”,明确支持外资与民企的态度。以针对性的政策如支持鼓励其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旗帜鲜明地表明对其合规业务展业的支持态度,形成宣传示范效应。三是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国际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突破跨境商事纠纷解决的空间“壁垒”,发挥国际商事仲裁跨境管辖、跨境执行的特殊功能。四是畅通国内外循环,更高水平开放吸引外商投资。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全国“一盘棋”的稳外资工作机制,拓展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开展国际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规则对接先行先试。力争打通区域政策阻隔,实现各地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的全面有机衔接、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国际与国内、区域与区域之间规则一致、高效协同的营商环境创新氛围。

  在加强跨境贸易投资合作,进一步完善外商营商环境方面,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东亚银行联席行政总裁李民斌认为,一是应不断完善法律、政策层面的建设。不断加强外企权益的平等保障,尤其在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产权保护、争端解决等重点领域,避免任何形式的不公平限制措施,坚定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另外,可考虑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统一信息共享和交流平台,让广大外国投资者能够及时掌握政策立法动态、实时统计数据,获得政策解读,以及参与调研反馈。二是切实重视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处理涉外经济纠纷的领域,除了赋予当事人平等法律地位外,要努力查明、正确理解相关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在保障司法主权不动摇的前提下,准确运用国际规则、国际惯例,让司法判例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国际水准。必要时,最高法院等司法部门可出台更为细化、可操作的工作规范,指导地方司法机关具体落实。三是加强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和人才队伍建设。在涉外的情况,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协调,必要时可以设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突出问题。针对经贸、金融等专业领域,继续深化建设多元化、国际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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